实践中,很多男女出于检验爱情、生活互助、生理需要、共担压力等原因同居在一起。同居,用老眼光看是伤风败俗的行为,会遭人非议和白眼,尤其对女性伤害较大。但随着人们思想的逐渐开放,男女同居现象也越来越多。同居关系逐渐成为社会关系中的一个常态关系,现实中由于同居关系导致的纠纷和争议也较为普遍。所以,同居中男女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很有必要。
一、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关系
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到“同居”,但此处有个“非法”的定语。严格来讲,同居只是个中性词语,非法同居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否则是不是也应该有个“合法同居”的概念?我国婚姻法没有禁止婚前同居、非婚同居,“法无禁止皆可为”,可见同居不属于非法行为。因此,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把原来的“非法同居关系”修改为“同居关系”。自此,“非法同居关系”在我国的司法文书中消失。
同居关系,实际上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为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同居也分很多种情况,有双方未婚同居的,有一方已婚而另一方未婚同居的,也有双方均与他人结婚而再同居的。后两种情况,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会被认定为“重婚”,涉嫌违法。
二、离婚与解除同居关系的区别
离婚,就是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协议离婚,一种是法院判决离婚。诉讼的离婚案件一般要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标准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而同居关系的解除比较容易,男女分手后不在一起生活即解除了同居关系,如果有纠纷起诉到法院,只要查实,法院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因其不具有配偶身份,不享受继承权。继承人以外的依靠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才能根据《继承法》相互扶助的原则分得适当的遗产。
分享一个案例:50岁妇女王某离婚后,2012年与老同学张某同居,至今十多年,对外一直以夫妻相称,但没有留下子女,也没有领证。突然2018年10月某天,张某在工作中不幸身亡,获赔死亡赔偿金100万,除却丧葬费的5万外,王某希望拿到剩余90万赔偿金里的45万,但被张某的亲属拒绝。此后,法院判决:张某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款100万元,王某参与分配20万元,即赔偿金的20%,其余由张某的亲属继承。可见,王某没有继承张某遗产的权利,只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与分配少量遗产。
三、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近年来,涉及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分割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在很多情况下,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非常相似,除了结婚证那两张纸,几乎没有区别。然而在财产处理上,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有着不小的差别。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所列举的财产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
在实践中,处理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般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坚持约定优先。同居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同居双方依据自由意志设立和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了明示或默示的协议。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要优先执行这些协议的约定。二是要坚持保护弱者。同居关系不像婚姻关系稳定持久,在财产纠纷处理上,要适当倾向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如果有非婚生未成年子女,还要以保护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原则。
分享一个案例:周丽与张伟于2010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周丽无法怀孕而无子女。2012年12月,张伟以个人名义用80万元的价格购得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为购置房屋向赵某借款20万元,已由周丽和张伟双方偿还完毕。后来,双方用于同居生活又从黄某处借款15万元。现在周丽与张伟分手,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法院认为,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生产而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最后,法院判决住宅归张伟所有,但张伟应该支付周丽所占房屋份额折价款70万元(按当时市场价折算),双方对15万元的债务,各承担75000元,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
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25条规定了处理原则。该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从这个规定来看,我国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民间俗称“私生子”,一般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等。非婚生子女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任何国家都存在非婚生子女,如何确定这部分人的法律地位是相关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什么权利,非婚生子女就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包括享有父母抚养教育权利、财产继承权和同等的姓氏权。
分享一个案例:外地姑娘小吴和上海小伙小黄2015年在上海相识,随后同居,2017年年底,小吴怀孕,要求与小黄结婚,但小黄家人因小吴是外地人而坚决不同意这么婚事,随后小黄迫于压力与小吴断绝了联系。小吴2018年生下女儿,要求小黄支付相关抚养费,但小黄家人以不知是否是小黄的孩子为由不同意支付。随后,小吴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小黄为小孩的生父,小黄应当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等。
源自:家事法小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