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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与代理词混同,是代理律师常犯的通病


答辩状与代理词混同,是代理律师常犯的通病


在民事诉讼中,答辩状与代理词作用不同,各司其职,适应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但是在庭审事务中,将答辩状与代理词混同,将答辩意见写成代理意见的现象却并不少见。

答辩状是对应原告的起诉状,是在原告宣读起诉状之后被告发表的意见。答辩意见是针对原告起诉状中的诉求和事实理由,提出的质疑或否定,是对起诉状的反驳。而代理词则是在庭审调查阶段结束之后,进行辩论之时,原被告双方宣读的法律文书,对案件发表的意见。代理词可以引用部分答辩的事由,但是答辩状不应包含代理意见,二者不能混淆。

答辩状只针对起诉状书写的内容,主要职责是指出原告起诉状中的虚假,错误之处。是对起诉状的诉求和事实理由进行应答或反驳。对实际案情无须详述,一般只驳不立。而代理词是对案件整体评述,既有批驳,更要有立论。答辩意见一般只谈“事”不讲“理”。挑剔、纠错是其主要任务。而代理词则有破有立。摆事实,也讲道理。

在逻辑层面,答辩意见主要使用简单的判断,指出起诉状的诉求和事实理由对或错,有或无,仅此而已。而代理意见则使用各种推理论证,对案件进行评判理论,最终导出有利于己方的结论。

代理词与答辩状混同,之所以成为代理被告律师常犯的通病。主要因为代理被告律师缺少诉讼整体观,只注重案件内容,轻视程序进程。没有对诉讼各阶段进行分工布局。对诉讼各阶段的分工和职责不清晰。另外,担心遗漏,担心说不明讲不清,所以在庭审答辩之时,即将全部事由统统抛出。

在开庭答辩之时将代理意见亦纳入答辩之中。导致法庭辩论阶段,代理律师因无新的意见,新的观点,无法在辩论阶段正常发挥律师应有的作用。致使代理成效大打折扣。

在庭审开始辩论阶段之时,主审法官一般会主动告知双方代理律师“起诉状和答辩状已经陈述过的意见和内容,辩论时就不要重复了。”可能是每一位诉讼律师都经历过的场景。

重复答辩意见,是被庭审法官禁言的常见原因。如果被告代理律师没有严格界定答辩状,越界将代理意见写进了答辩状,在庭审最重要的辩论阶段,最应当发表和阐述意见的时刻,你的发言将被法官打断,被告知: “答辩已经讲过,现在就不要重复了。如果没有新的意见就不要说了。”你只能尴尬地坐在那里,听原告代理律师洋洋洒洒阐述。

为避免因重复被庭审法官禁言的尴尬,在你撰写答辩状或发表答辩意见之时,一定要抑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欲望。诉讼是分阶段的,诉讼文书亦是分功能的。

要学会分段而治。知可言,更要知不可言。只有如此,在庭审中,你才可能成为永远有话可说,有理可讲的那位律师。

源自:董献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