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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起,法院不受理的10大类69种民事案件


记录 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但有管辖权的法院除外。

3.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仲裁是一项强制性的前置程序。

4.当刑民互相交叉时,不首先受理民事案件

5.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由于其自身的证据属性而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6.因历史遗留问题或者涉及国家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受理为民事案件

七、婚姻和家庭

继承纠纷不受理

因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第九。不接受侵权责任纠纷的情形

十、不接受商业纠纷的情形

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

1.原告的主体不合格,即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原告不能确定具体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上的应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如果原告提供具体而明确的信息,如被告的姓名或地址,足以区分别人的被告,被告可以被识别为一个明确的被告。起诉状所载情况不足以确定具体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原告补正。修改后仍不能确定具体被告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在法院无管辖权的案件中,原告被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仍坚持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指示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解释:”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应当指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原告继续把西装,决定不得接受;如果在立案后,发现法院没有管辖权,它应当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根据第十一条最高法院的解释在一些问题上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应用(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以下ii型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由人民法院不再接受民事案件

(1)《政府特许加盟协议》;

(二)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此外,2015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5年十大经济与行政案件。

“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法院已将此案作为一起民事案件受理,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5.

拒绝接受重复诉讼(同上的非bis)——如果一方带来另一种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或判决生效后对此事已了,构成重复诉讼,人民法院不得接受的情况;如果它已被接受,该诉讼应当被裁定驳回。法律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条目(5)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第124条:“当事人在案件再次提起诉讼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或调解书,原告应当通知申请再审,除了人民法院的裁定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又起诉的诉讼或判决生效后问题已经提起的诉讼,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当构成重复诉讼。(2)行动的行动的目标是一样的,前行动;(3)后者的索赔行动前的行动,是一样的或者后一种行为的主张本质上否定了前一种行为的判断。当事人多次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第二审期间,第一审原告撤回诉讼,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解释:“在第二个实例的过程,原始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另一方的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的。准许撤诉的,同时裁定撤销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后,第一审原告撤回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第一审原告在再审程序撤回诉讼后,重新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的解释第410条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如果一审原告申请撤回再审程序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授予应用程序与其他各方的同意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裁定准许撤诉的,原判决同时撤销。第一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诉讼后,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反诉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与诉讼标的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

反诉当事人的诉讼范围限于本案当事人。反诉与请求权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并且有因果关系的,或者反诉与请求权是基于同一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共同审理。反诉应根据另一个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或如果它没有连接与行动的对象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应当被裁定,应当通知文件单独的诉讼。”

9.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特别程序、监察程序、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关系被撤销、被撤销、被解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

(三)未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关于代理人诉讼的规定办理登记的人的判决;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有效判决。在公益诉讼中,被害人可以提起私人利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一)采取特别程序、监察程序、催收公告、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如撤销等;撤销或解散婚姻;(3)的判断的人没有进入注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的代表诉讼;(4)生效判决公益诉讼案件的受害者的行为危害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因个人利益提起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不能因第三人撤销而提起诉讼。”

10.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和其他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申请其他特别程序、公告程序或者破产程序的;

(五)调解协议的内容涉及物权或者知识产权确定的。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7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接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它不是管辖人民法院已收到应用程序;(3)申请确认无效的,有效性或解散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和其他状态的关系;(4)涉及其他特殊的应用程序,(五)调解协议的内容涉及确定物权或者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1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的新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通过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视点: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调解协议。否则,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存在重新提起诉讼的问题。对于不予确认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次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不妨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席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研究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284~285页面。

12.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签订和解协议,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的救济方式是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调解协议的执行产生新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请求调解协议的执行作为结论的基础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不接受这个案子。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执行达到和解协议与被执行人因欺诈或胁迫,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解释:“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自愿的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出具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原始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但必须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应当扣除。已经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恢复执行。

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审判法院的意见

执行拍卖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和处置的强制执行行为。拍卖执行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

应用基础:(1)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中国当前司法实践方面,人们普遍认为,拍卖的执行是法院的司法行为,它是一种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一种纪律处分。由于执行拍卖具有公法性质,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拍卖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执行监督的方式解决。

(2)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法院意见: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本质上是法院的一种执行行为,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一样。在强制拍卖中,拍卖人实际上是协助法院强制执行的辅助人,法院应对拍卖的相应法律后果负责。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拍卖活动监督不足的,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被执行人不得对拍卖人提起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认为: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不同于普通民事拍卖,在性质上属于公法拍卖。强制拍卖公法的特点决定了拍卖无效的决定权只能由原执行法院和上级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或执行异议程序来确定。由于强制拍卖主体之间的不平等,强制拍卖的无效不能作为普通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中国煤炭沈阳公司(作者:范向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纠纷协调案》,载于《2008年第二卷(第26卷)》,河北凤峰矿区法院、辽宁营口中级人民法院。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但有管辖权的法院除外。

1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无效或者内容不明确、不能执行的除外。

法律依据:第124条(2)民事诉讼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应当通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解释:“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有仲裁条款在书面合同的当事人,或书面仲裁协议纠纷后,人民法院的方向,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起诉,订单不会被接受,但不是站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失败,除非内容不清楚,否则无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5.后,如果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国家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方向尚未宣布,人民法院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如果对方没有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第一次听证会之前,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6.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新近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人民法院裁定裁决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对裁决的执行提出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规则不执行:(a)没有秩序是合同当事人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2)重要决定都不是在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奖是基于证据是伪造的;(5)另一方隐瞒了仲裁机构(六)在仲裁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三款:“人民法院裁定执行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又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9.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某些问题的应用程序根据仲裁法律》:“在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做了一个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或取消仲裁机构的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不接受。”

3.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仲裁是一项强制性的前置程序。

2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和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的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如果调解失败,一个仲裁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或机构人事纠纷规定在一些问题上的第二条:“当事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天内人民法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果一个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规定本法第四十七条,他可能提起诉讼前人民法院自收到之日起15天内仲裁裁决。”第五十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外的其他规定本法第四十七条,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15天内收到奖;如果没有提起诉讼的期限内,该合同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转移到管辖;(2)在服务被提供或延迟;(3)等待另一个案件的结果或结论的残疾评估;(4)等待听证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5)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6)其他合法原因。”

原告申请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驳回通知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律依据:第四十八条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如果劳动者拒绝接受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15天内收到仲裁裁决。”第五十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外的其他规定本法第四十七条,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15天内收到奖;如果没有提起诉讼的期限内,该合同有法律效力。”

决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撤军的申请人的申请仲裁应被视为已经通过了pre-procedure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第四十八条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如果劳动者拒绝接受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15天内收到仲裁裁决。”第五十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外的其他规定本法第四十七条,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15天内收到奖;如果没有提起诉讼的期限内,该合同有法律效力。”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驳回通知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第四十八条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如果劳动者拒绝接受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15天内收到仲裁裁决。”第五十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外的其他规定本法第四十七条,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15天内收到奖;如果没有提起诉讼的期限内,该合同有法律效力。”

2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以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不符合仲裁条件为理由,作出书面裁决、决定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身体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理由是不足以让一份书面合同,决定或通知将不会被接受,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依法,经检验,主要是身体不适,也不会被接受或拒绝起诉。”

2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

2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驳回。

27.如果劳动者文件提起诉讼,按照第四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的调解和仲裁法律,和用人单位文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调解和仲裁法律,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15条:“劳动者按照第四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的调解和仲裁法律,用人单位根据扑灭的调解和仲裁法律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接受,如果应用程序已被接受,订单应拒绝该应用程序。人民法院驳回诉讼或者劳动者撤回诉讼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酷刑互相交叉时,不首先受理民事案件

28.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人民法院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审判结束后不属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有关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9.正在办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及民事案件的,在同等情况下,应当以刑事案件优先于民事案件,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

民事案件的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调查、起诉和审判刑事案件的非法集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接受,及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如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调查、起诉或涉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发现的情况是一样的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审判,或所涉及的财产申请执行属于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有犯罪嫌疑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30.依照刑法第64条和第138条的规定,139年最高法院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应用>,如果被告非法持有、处分的财产受害者,受害者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恢复或在刑事诉讼命令返回。

人民法院对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对非法占有或者处分的财产单独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上的应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如果被告非法持有、处分财产的受害者,他要恢复它责令依法补偿回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偿、返还或者赔偿的情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批复

5.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由于其自身的证据属性而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31.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2.人民法院对不属于民事诉讼的鉴定意见,不得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

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件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委托的专家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仅为诉讼证据之一,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无效的专家意见的专家意见的异议,并不是人民法院接受范围内的民事诉讼,应当规则拒绝诉讼依法。——自贡自流区国有资产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五、四川联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no。2、2013年196)。注:同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书》、《火灾原因确认书》等作为诉讼证据,不受民事诉讼的限制。

6.因历史遗留问题或者涉及国家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受理为民事案件。

33.那些属于历史遗留执行政策房地产纠纷的性质,调整转移由于行政指令,机构删除点造成的房地产纠纷,由单位内部建设,如时间的房间,房间房间房地产纠纷,如所有不属于人民法院分管工作范围、诉讼当事人带来了,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受理房地产案件的通知》38岁,1992-11-25)

第三条:“谁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属于历史遗留进行定性的产权纠纷起诉的政策条件,调整转移由于行政指令,机构删除点造成的房地产纠纷,由单位内部建设,如时间的房间,房间房间房地产纠纷,如所有不属于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范围,当事人对所提起的诉讼,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可以通知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4.合作社运动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由政府部门来处理,而不是由人民法院来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运动中尚存不应被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问题的复函(1992年4月14日)

35.人民法院对工商银行主管部门因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调整或者转让而发生的纠纷,不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工商银行主管部门因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调整或者转让而发生的纠纷,不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因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对案件判决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政府法律响应政府号召,以书面的形式报告请示,同意由政府审批的市政建设,政府没有通知法人参加单边企业参与市政建设和享受优惠政策做出决定,法人只能根据政府决定执行,法人和政府,不平等意义上的民法主体关系也没有在双方之间形成民事契约关系。发生争议时,虽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但人民法院不受理民事案件。——大庆市真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的债务纠纷。

七、婚姻和家庭继承纠纷不受理

37.对监护发生争议的,由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向没有指定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监护发生争议的,由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未经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8.

离婚案件判决阻止离婚与和解,一个案件中,判决或者调解,维护一个收养关系,或者离婚案件中原告撤回诉讼或依法处理案件撤诉,如果没有新情况或新的原因,和原告文件一套又在六个月内,不得接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如果离婚案件是不允许通过调解、判决或者调解或判决或者调解的案件,维护一个收养关系,并没有新的情况或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不得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214条第二款:“如果离婚案件是由原告撤回或按照撤诉处理,并没有新情况和新的原因,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不得受理此案申请细节上加上西帝汶7项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

39.

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认为有必要受理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女方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终止同居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符合《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不包括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提出终止同居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有《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同居关系。

41.

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理的,裁定驳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2.

婚姻存续期间,未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不得单独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没有过错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配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不得单独受理依照本条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重婚;

(二)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3.

一般来说,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第十四条,房地产分发给适当的人,知道他的遗产的权利被侵犯,无法索赔的房地产,不得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配遗产的人,其遗产权利受到侵犯的,有权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遗产分割中,明知没有请求,一般不予受理;如果在两年内没有请求就提起诉讼,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继承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人以外的人来说,依赖于被继承人的支持,缺乏工作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支持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很多,一个适当的房地产可能会分配给他们。”

因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44.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对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纠纷,由县、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林地所有权争议解决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地所有权争议,是指林地、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第一款:“林权纠纷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决定。”

46.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通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47.

人民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分配土地补偿额提起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起的土地有偿使用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注: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确定了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第二,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民主商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了土地补偿分配方案;

第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起诉讼,要求分享土地补偿。

48.

农村土地承包争议当事人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接受仲裁管辖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对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9.

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在同一争议后30天收到奖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签约后调解书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此案裁定;

受理的,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后30天在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接受该奖项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签约后调解书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不被接受,已被接受的,应当裁定。”

第九。不接受侵权责任纠纷的情形

50.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侵犯人身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民事侵权行为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侵犯人身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1.

当事人在侵权行为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在诉讼终结后,又以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民事侵权行为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并在诉讼终结后,人民法院对基于同一侵权事实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

52.

人民法院不予接受,由一方提起的一项诉讼人民法院侵犯名誉的权利的基础上一封信的内容或文章发表在杂志,编译和印刷材料等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内部参考的主要部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问:有关机构和组织)出版,信息部门内部的领导是指争端的声誉字母或发表文章,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系统或其他内部出版物和内部数据必须的范围一般名誉纠纷引起的承载内容,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来信、文章,只供领导部门内部参考,如期刊、资料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发行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内部出版物和内部资料,其内容发生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不予接受,由一方提起的一项诉讼人民法院侵犯他的声誉方面的结论或决定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部门有关人员在他的管理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4.

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事业单位根据职权对所管理人员作出的处理结果所产生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治理或者处理决定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当事人以其侵犯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不得接受诉讼带来的公民,依法报告或相关部门抱怨另一个人的违反法律或纪律,如果另一个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违反他的声誉的报告或抱怨,人民法院应当不接受这个案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5.

问: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控告或控告而产生的名誉权纠纷?

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他人违反纪律的违法行为,他人举报,控告侵犯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以检举、控告的名义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侵犯当事人名誉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20年起,法院不受理的10大类69种民事案件


十、不接受商业纠纷的情形

55.

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原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诉讼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原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或董事会的投票方法的会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后60天内解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74条第二款:“如果,股东的决议后60天内的会议,股东未能达成协议的公司购买股票,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议后90天内的股东会议通过。”

人民法院不得接受,由股东提起的一项诉讼解散公司,股东的权益,如知情权和索赔利润分配的权利,已经损坏,或公司遭受损失或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或公司被撤销营业执照法人和没有被清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接受,由股东提起的一项诉讼解散公司的理由是股东的权益,如知情权和索赔利润分配的权利,已经损坏,或公司遭受了损失,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或该公司被撤销营业执照法人和还没有清算。”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条股东申请解散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决定解散的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183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

58.

人民法院驳回解散公司诉讼后,提起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驳回解散公司诉讼后,提起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9.

如果债权人或清算组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分配的资产和资产已经被股东收购剩余资产的分布不能完全偿还索赔补充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四条第二款:“如果债权人或清算组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分配资产和股东的资产收购剩余资产的分布不能完全支付索赔的补充声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0.

持票人未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先行否定追索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持票人不行使付款请求权又不先行使追索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了环境出发第61条第二款规定的票据行为和本规定第三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只有当他第一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付款人,未能获得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付;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

(三)承兑人、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如果按照票据法律,36条票据拒绝接受或支付,汇票或支票超过付款期限表示,持票人支持和转移工具,被背书人起诉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作为被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接受此案。”

61.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未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保险人实际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理的,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如果一个保险公司,而由代位行使索赔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交失败,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接受索赔,如果已经支付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已被接受的,应当裁定。”

62.

保险人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行使代位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解释

第65条:“保险人代位行使索赔权利的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5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如果诉讼带来了另一个人的名字,海事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五条:“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赔偿,被保险人必须起诉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提出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变更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西杂项

63.

当事人、公证利害关系人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证民事案件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或利害关系方的公证文件一套变更或撤销公证证书或证明公证证书是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不接受这种情况,并通知方的公证办公室公证证书可以提交请求审查依照第三十九条公证的法律。”

64.

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方公证的事有任何纠纷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债权公证文件强制执行的效果,带来了直接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接受。但是,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证民事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公证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证证书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方公证的事有任何纠纷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债权公证文件强制执行的效果,带来了直接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接受。但是,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不执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条第三款:“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65.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社会保险费收集机构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不是社会保险登记批准依法,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或侵犯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不受理民事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段:“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继续手续或侵犯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纠纷从雇主未能支付或拒绝支付社会保险费,或从付款期和支付基础,等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并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解决,而不应该被包括在接受的范围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

答:《调解仲裁法》确定的社会保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将所有社会保险纠纷无区别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确实是实践中争议广泛的一个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障组织不得不欠费用等纠纷,这是收集和支付之间的纠纷,属于管理的范畴,包含社会管理的本质,不是社会保障争议之间一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此,为了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工资,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因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产生纠纷,应该解决社保管理部门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接受限制。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损失,属于典型的社会保障争议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a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的批复》(法学研究[2011])

31

2011年3月9日)

67.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要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受理的,驳回诉讼:

(一)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需要依法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计划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不得接受房地产项目利益分配的请求;受理的,不予受理:

(一)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需要依法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计划的。

68.

确认或者否认(变更)民办学校保荐人争议中包含保荐人身份(资格)行政许可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民事法院的意见:

根据第十二条的法律在促进民营教育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律的实施促进民营教育,在民营高校举行的活动,赞助商的身份也属于审批的范围,这是行政许可的内容,需要检查。当事人请求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民办大学保荐人的身份,其实质是要求法院对教育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判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本上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69.

如果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撤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设计了7月1日之后,2001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接受这个案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复审请求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源自:南京五老村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