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武术协会会员惩戒管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安顺市武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严肃行业纪律,维护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及武术行业良好形象,保障全体会员、参训学员、合作单位及本会的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崇德尚武、依规守信的行业氛围,依据《体育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体育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中国武术协会纪律处罚办法》《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市级社会团体管理的相关规定、本会章程及会员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会全体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特邀会员、注册教练员、裁判员、赛事工作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他经本会登记在册的各类会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原则:惩戒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及本会章程,坚守程序正当、依据充分。
2. 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全面核查、客观认定,不偏袒、不纵容、不冤枉。
3.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轻微违规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为主;对严重违规、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从严惩戒。
4. 分级分类原则:根据违规事实、情节轻重、主观过错、危害后果、认错态度、整改情况,分级实施惩戒,做到过罚相当。
5.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惩戒标准公开、调查程序规范、处理结果依规公示,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诉权利。
6. 维护行业公序原则:突出武术行业“武德为先、尊师重道、诚信守礼、廉洁自律”的核心要求,坚决抵制违背武德、败坏行业风气的行为。
第四条 惩戒权责
1. 本会理事会为会员惩戒最终决策机构;
2. 本会秘书处负责违规线索受理、初步核查、材料整理、通知送达、执行落实、档案留存;
3. 本会监事负责对惩戒全过程进行监督,对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处置不当的事项提出纠错意见;
4. 涉及赛事执裁、考级考评、教练员执教、分支机构管理等专项违规,可由对应专项委员会协同核查。
第二章 惩戒种类与适用期限
第五条 惩戒种类
本会对违规会员实行梯度惩戒,由轻到重分为以下五类:
1. 口头警示:适用于轻微违规、初次发生、未造成不良影响,经提醒即可立即改正的情形。
2. 书面警告:适用于一般违规,情节较轻、影响较小,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书面检讨。
3. 通报批评:适用于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拒不改正轻微违规行为的,在本会内部、会员群、官网、公众号和新媒体号(安顺武术)予以通报。
4. 暂停会员权利:适用于严重违规、屡教不改,或损害本会声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暂停全部或部分会员权利。
5. 除名(取消会员资格):适用于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触犯法律底线,或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及经济损失的,永久清除出会。
第六条 各类惩戒具体内容
(一)口头警示
由秘书处或所属专委会、分支机构当面/书面提醒纠错;
记入会员诚信提醒记录,不对外公示;
无正式处分期,整改到位即销号。
(二)书面警告
下达正式《书面警告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提交书面检讨;
警告期限6个月;
处分期内,取消当年本会各类评先推优、推荐参评资格。
(三)通报批评
下达《通报批评决定书》,在本会内部通报;
通报范围:理事会、监事会、全体会员、相关分支机构;
批评期限12个月;
处分期内,取消评优、表彰、推荐、赛事执裁/教练委派、等级考评资质等资格;
单位会员同时限制参与本会项目合作、赛事承办、公益和各种活动主办资格。
(四)暂停会员权利
暂停期限:3个月—24个月,按情节轻重确定;
暂停期间,自动停止以下全部权利:
1. 会员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 本会各类培训、考级、赛事、交流、表彰、推荐资格;
3. 教练员、裁判员、考评员、工作人员执业/履职资格;
4. 单位会员承办、协办、合作、招生授权、品牌使用资格;
5. 其他本会赋予的会员专属权利;
暂停期满,经本人申请、秘书处核查、理事会确认整改到位的,可恢复权利;整改不到位的,延长暂停期或直接除名。
(五)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一经作出,永久取消会员资格,不再接纳重新入会;
收缴会员证书、聘书、授权牌匾、本会标识使用权限;
撤销全部本会任职、资质、委派、合作资格;
对外正式公告,同步抄送相关主管单位、合作机构及行业平台;
因刑事犯罪、严重失信被除名的,列入本会行业禁入名单。
第七条 惩戒加重、减轻、免除情形
(一)从重/加重惩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升级惩戒:
1. 拒不配合调查、隐瞒事实、伪造证据、串供阻扰核查;
2. 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污蔑恐吓;
3. 同一违规行为2次及以上屡教不改;
4. 胁迫、教唆、伙同他人共同违规;
5. 在赛事、考级、培训、招生、收费等重点领域顶风违规;
6. 造成人员伤害、群体性纠纷、重大舆情、经济损失;
7. 公开诋毁本会、分裂组织、破坏行业团结;
8.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二)从轻/减轻惩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正式惩戒:
1. 主动自查自纠、第一时间消除不良影响;
2. 主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受害方谅解;
3. 初次轻微违规、无主观恶意、及时彻底整改;
4. 主动坦白、积极配合调查、全面认错悔过;
5. 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三)免予惩戒
违规行为显著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后,可不予正式惩戒,仅作提醒记录。
第三章 应予惩戒的违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政治纪律与法律法规情形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惩戒;构成违法犯罪的,一律除名并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民族团结;
2.组织、参与非法集会、邪教、传销、涉黑涉恶、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3.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4.违反意识形态管理规定,发布错误言论、煽动对立、制造社会矛盾;
5.借助武术活动从事非法经营、非法传教、非法敛财等活动;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本会章程与组织纪律情形
1.拒不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决议决定;
2.未经本会授权,擅自以本会、本会分支机构、专项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刻制印章、签订合同、招收会员、举办赛事培训;
3.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本会分支机构,或违规任命负责人;
4.拉帮结派、造谣挑拨、破坏会员团结、扰乱本会正常工作秩序;
5.虚报瞒报会员信息、资质材料、机构备案信息,骗取会员资格;
6.长期失联、拒不履行会员义务、拒不参加本会依法组织的必要活动;
7.违反选举、表决、评优、任免纪律,搞拉票贿选、非组织活动;
8.其他违反本会章程和组织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武德与行业公德情形
1.违背“尊师重道、尚武崇德、谦和有礼”的武术核心准则,言行失德、品行恶劣;
2.辱骂、殴打、霸凌、排挤同行、学员、家长、同事或合作伙伴;
3.借习武、拜师、传承、考级之名索要贵重财物、胁迫拜师、低俗交往;
4.弄虚作假、自我炒作、虚假夸大武术功效、误导社会公众;
5.贬低污蔑其他拳种、门派、教练、机构,制造门派对立、行业内耗;
6.赛事、交流活动中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恶意挑衅、扰乱现场秩序;
7.对学员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人格侮辱、性骚扰、性侵害;
8.其他严重违背武德师风、行业公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赛事、考级、执裁、培训工作纪律情形
1.赛事、考级、考评、裁判工作中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人情打分、弄虚作假;
2.伪造赛事成绩、段位等级、证书资质、获奖证明、培训经历;
3.违规收取赛事费、考级费、培训费、打点费、好处费;
4.裁判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消极怠工、擅离职守、偏袒包庇、滥用职权;
5.擅自更改赛事规则、考评标准、赛程安排、成绩结果;
6.泄露赛事试题、考评内容、抽签结果、评审信息等涉密内容;
7.违规使用本会赛事、考级、培训品牌、标识、官方授权;
8.挤占、挪用、截留学员考级、参赛、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违反财务、收费、诚信经营情形
1.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恶意拖欠、拒不补缴;
2.单位会员、教练员违规乱收费、捆绑收费、强制消费、隐形收费和收费不提供服务;
3.虚报冒领、侵占、挪用、私分本会经费、捐赠款、赛事报名费、公益资金;
4.出具虚假发票、虚假收据、虚假财务凭证;
5.违规开展商业宣传、有偿招生、挂靠合作,损害本会公信力;
6.拖欠合作方款项、学员退费、员工报酬,引发投诉纠纷且拒不处理;
7.其他违反财务制度、诚信经营、退费承诺的行为。
第十三条 侵害他人权益与本会权益情形
1.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会员、学员、家长、工作人员及合作方;
2.泄露、传播本会内部文件、会员隐私、学员信息、商业秘密;
3.盗用、冒用、仿冒本会名称、LOGO、品牌、证书、授权文件;
4.发表不当言论、发布虚假信息,损害本会名誉与行业形象;
5.违规开展跨区域恶性招生、低价恶意竞争、虚假承诺包过、包拿证;
6.因管理失职、教学失范、安保缺位,造成学员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7.拒不履行本会调处决定、整改要求,持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其他应予惩戒情形
1.被主流媒体曝光、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经查证属实;
2.连续2年及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年度核验、不配合管理;
3.单位会员停业倒闭、经营异常、违法被查,丧失会员主体资格;
4.违反本会其他管理制度、自律公约、专项规范、协议承诺;
5.其他应当给予惩戒的行为。
第四章 惩戒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线索受理
1.违规线索来源:会员举报、学员/家长投诉、社会监督、媒体曝光、日常检查、审计监督、监事监督、主管部门转办等;
2.投诉举报应提供:当事人信息、事实经过、证据材料(聊天记录、合同、收费凭证、录音录像、证书文件、证人信息等);
3.秘书处设立专属受理渠道,对实名举报优先核查,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
第十六条 调查核实
1.秘书处收到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启动调查;
2.成立调查组,成员不少于2人,必要时邀请监事、专项委员会参与;
3.调查采取谈话问询、资料调取、现场核实、第三方佐证、听证质证等方式;
4.调查组应充分听取被投诉人陈述、申辩,全面固定事实证据;
5.调查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复杂事项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形成《违规事实调查报告》,提出惩戒种类、期限、整改要求的初步意见,提交秘书处审核。
第十八条 集体决策
1.口头警示、书面警告:由秘书处办公会研究决定,报监事备案;
2.通报批评、暂停会员权利: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3.除名(取消会员资格):必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4.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5.涉及调查人员、决策人员回避的,依法依规回避。
第十九条 文书送达
1.作出惩戒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正式文书,载明:违规事实、制度依据、惩戒内容、整改要求、权利救济、申诉期限;
2.送达方式:当面签收、邮寄、会员登记邮箱、官方短信、本会公告送达,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二十条 整改与执行
1.当事人收到决定后,按要求限期整改、提交检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2.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3.暂停权利、除名事项,由秘书处同步执行权限冻结、证书收缴、公告公示、名单更新。
第二十一条 期满解除与恢复
1.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权利期满,当事人可提交解除申请及整改证明;
2.秘书处核查合格后,按程序报批解除惩戒、恢复相关权利;
3.核查不合格的,延长惩戒期或升级处理。
第五章 申诉与复核
第二十二条 申诉权利
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本会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申诉视为认可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材料
申诉须提交:申诉书、身份证明、原惩戒决定书、新证据材料、相关说明。
第二十四条 复核程序
1.监事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受理复核,另行组成复核组;
2.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惩戒决定执行;
3.复核坚持书面审查与必要调查相结合,可组织听证质证;
4.复核结论:维持原决定、变更原决定、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调查;
5.复核结论为最终决定,当事人不得重复申诉。
第六章 惩戒结果运用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果运用
1.惩戒记录纳入会员诚信档案、年度考核、资质年审、评优任用依据;
2.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惩戒的,当年及次年不得评优、提拔、推荐、委派;
3.教练员、裁判员、考评员受惩戒的,同步记入执业诚信记录,情节严重撤销执业资质;
4.单位会员受惩戒的,限制合作、授权、承办、评级资格;
5.被除名人员,全行业通报、永久禁入、不出具任何诚信证明。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
1.惩戒全过程材料(线索、调查、表决、文书、送达、整改、申诉)统一归档,永久留存;
2.档案由秘书处专人管理,严格保密,仅依规向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提供;
3.惩戒档案不对外随意公开,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关联制度衔接
本标准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本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赛事管理办法》《教练员裁判员管理办法》《武德师风自律公约》等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本标准由安顺市武术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监事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标准经安顺市武术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